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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積分大於負-100的壞孩子,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權限跟幼兒生一樣。 本帖最後由 西瓜汁小梅 於 2018-8-10 03:16 PM 編輯
在彰化經營進興製粉廠的謝明吉(60歲)、謝仁貴(53歲)堂兄弟,4年前被查獲向誼興公司負責人林中柱(68歲)採購工業級碳酸鎂,添加到胡椒粉、胡椒鹽等產品,致有毒的「砷」含量超標,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但一、二審認為碳酸鎂是合法食品添加物,本案依行為時的法令規定,添加物雜質過多僅構成行政裁罰,判謝男3人無罪,最高法院今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不過,最高法院也指出,本案台中高分院二審見解不當,無視衛福部已函覆「若違規情節有其他事證顯示,非供食用或不得做為食品原料與食品添加物使用,不排除《食安法》第15條之適用」等意見,也無視本案查扣的碳酸鎂外包裝,已註明「禁止用於食品」,痛批二審曲解「工業級碳酸鎂也是合法食品添加物」、「不可供人食用者,不可做為食品、原料或添加於食品內,何況本案碳酸鎂含砷量已超標,二審仍判被告3人無罪,非無可議」。
最高法院表示,本案因一、二審均判無罪,檢方須依《速審法》第9條規定的3種情況才可上訴,但不包含本案檢方上訴主張的「判決違背法令」,因此本件只能駁回檢方上訴,維持被告3人無罪判決確定,且無法聲請再審翻案。
判決指出,彰化縣衛生局於2014年11月稽查謝姓堂兄弟各自經營的製粉廠,查獲兩人不僅將工業級碳酸鎂加入「佛祖牌」等品牌胡椒粉、胡椒鹽,另製成蒸肉粉等產品銷售。經檢方擴大追查,發現出售碳酸鎂給謝姓堂兄弟的林姓業者,未取得食品添加物許可證,卻把用於橡膠、印刷油墨的工業級碳酸鎂賣給製粉廠,且所查扣的碳酸鎂被驗出砷及鐵含量均超標,2015年依違反《食安法》起訴全案。
砷是自然界分布極廣的有毒類重金屬元素,也是中藥砒霜的主成分,毒性甚強,長期使用或接觸含砷物質可導致慢性中毒,依食品添加物使用規定等法令,砷含量必須在4ppm以下,但本案被查獲的產品含砷量達6.4ppm,鐵含量雖無規範,但本案胡椒粉等產品含鐵量高達477.6ppm。
謝姓堂兄弟與林男辯稱使用碳酸鎂是避免粉製品受潮、結塊,不知使用前須通過查驗取得許可,辯護律師主張碳酸鎂是合法的食品添加物,使用含有過量雜質的碳酸鎂不涉及刑事責任,僅構成行政處罰。
法官審理認為,本案查獲的行為時間,都在2014年《食安法》修正前,依舊法規定,碳酸鎂可做為食品添加物,縱使本案碳酸鎂規格不符食品級要求,但業者不是以其他成分冒充碳酸鎂,也不是用碳酸鎂取代天然胡椒,不構成摻偽假冒,加上檢方未舉證致生人體危害,一、二審均認定謝男3人僅涉《食安法》行政責任,判3人無罪。
檢方不服,提起上訴主張,林男販賣的碳酸鎂原包裝外,用中英文註明禁止用於食品,且工業級碳酸鎂與食用級碳酸鎂價差3到4倍,謝男3人在食品裡摻用明顯有害人體健康的廉價碳酸鎂,產品標示不但多數未揭示碳酸鎂成分,還特別強調「純」、「高級」等文字,破壞消費者對食品的信任,請求應改判3人有罪。
本案發生後,台灣鹽酥雞發明人陳廷智創立的「台灣第一家」公司,也被新北市衛生局查出,涉從2007年起,以每公斤46元到53元購買工業級碳酸鎂,摻入自家生產的椒鹽粉等10多項產品,賣給食品行或攤商、小吃店,化驗確認「砷」含量超過4ppm。
該案起訴後,一審認定陳廷智已將公司業務交棒給子女,對於摻用工業級碳酸鎂一事不知情,判他無罪,但依《食安法》將陳男的兒子、女兒各判刑2年、1年,「台灣第一家」公司不僅被判罰600萬元,還被宣告沒收犯罪所得1900餘萬元,上訴高院審理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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