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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刑事與民事的問題請教? [打印本頁]

作者: sodue1027    時間: 2018-8-18 12:02 AM     標題: 刑事與民事的問題請教?

想問一下,朋友父母之前賣了一塊沒臨路的土地給建商,因為沒臨路所以當時建商叫他要把旁邊的土地無償提供單做道路地使用,因為朋友父母不懂所以也簽了這條約定,後來因為建商蓋房子都把廢棄物丟到他們的土地上,所以朋友父母一氣之下把原本供他們行走的土地圍起來,現在建商依合約白紙黑字有寫的拿出來說要告他們刑事妨礙工程自由,還有求償,我不懂的是妨礙工程是民事還是刑事? 刑事不是有刑事案件才算嗎?  妨礙工程施工自由算刑事??
不好意思找不到關於法律的分類所以在這區塊發問,若有po錯請管理員高抬貴手..謝謝

作者: alan5467    時間: 2018-8-18 03:56 AM

如建商任意堆放廢棄物到你們的土地上,可以用廢棄物清理法檢舉建商。
但留一塊地給他們出入,且有白紙黑字合約,這合約應該還要寫使用期限,例如:使用到工程結束為止。這和約是有效的,可等同於這塊地暫時變為道路用地,而擅自圍起來不讓建商通過,的確可能涉犯刑法上的強制罪。
但如果你方提出是建商先違反合約規地的使用用途,所以你們才封路(要有舉證),那麼強制罪不一定會成立,會變成民事的有沒有履行合約的問題。
作者: shi87875    時間: 2018-8-18 06:12 AM

嗯嗯,這是典型的,以刑逼民的手法,先用告對方刑事,讓人心生恐懼,然後逼迫民事訴訟上,找個律師諮詢一下,應該不難辦。
作者: dawnhsu    時間: 2018-8-18 07:06 PM

本帖最後由 dawnhsu 於 2018-8-18 07:07 PM 編輯

沒看到合約內容不太確定是地上權還是袋地通行權,沒有去登記的話,對方應該是有袋地通行權,既然簽了合約讓他無償使用,他就有權利通行,地主用障礙物禁止對方使用,在民事上是侵權,刑事上我猜應該是妨礙自由或強制罪。其實建商沒錯,既然簽了合約土地要無償讓他們使用通行,現在又反悔不給用,那簽約是簽假的嗎?放廢棄物應該是施工期間方面建商施工的措施,房子蓋好了廢棄物就會清除讓住戶出入,如果有障礙物阻擋地主出入,地主當然也可以提告跟檢舉,可是如果簽約讓他們無償使用了,他們當然可以通行跟使用,你說的堆放廢棄物狀況因為沒有說清楚位置跟是不是占用其他土地,所以上面就是大概的推論,詳細情況還是要以合約為主
作者: adiliiyachen    時間: 2018-8-18 09:27 PM

先了解合約內容
如果提供目的僅供進出使用
那建商已經先違反合約了。
但你們處理程序錯誤,應該你們要先寄出存證信函要求建商改善
所以現在被建商搶先反咬
作者: 古小宥    時間: 2018-8-25 02:57 AM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作者: 素丸蒸    時間: 2018-8-30 12:14 AM

這情況應該是袋地通行情況,如果沒有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對方建照也會請不到。不過同意書既然是無償,也沒有設定不動產役權,地還是你的,你還是可以要求使用方提供補償。況且沒有妨礙工程自由這種罪吧?你只要提供人可以通行的出入口,就沒有刑法上的妨礙自由。不過工程方機具車輛無法出入,可能要看合約或同意書的內容是不是會有讓施工方經濟損失的民事賠償問題。
地政買賣問題複雜,建議找專業律師諮詢一下。
作者: ha5821ha    時間: 2018-8-30 01:18 AM

先分民事跟刑事講

(一)刑事:會討論到妨害自由跟強制罪,但我認為很難構成,妨害自由幾乎是不可能的那是要限縮在狹小空間,強制罪這種非直接對人的其實很有爭議我認為單從犯意上就很難構成,要告就讓他去告吧,又不一定起訴,起訴也不一定判罪
(二)民事:無償使用在定性上原則上是使用借貸,民法472條有終止契約事由,此案我認為可能符合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
    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這一款

契約簽了雖要履,但有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當然可解約,就可不用履,可主張這條解約,關鍵點在解約成功了沒(這很難講,法官未必會用用很嚴格法律定義去看,跟對方說要解約可能就ok,是否有其他間接事實默示解約也不知道)   

關鍵乃如果對方認為有損害那要舉證自己受損害,除非有違約金賠償,若還沒解約成功,快去解約,在法律上就"可能"(還是法官最終認定)免除違約金的義務,其實只要留下證據告訴對方我現在依民法使用借貸規定解約,這樣就夠了,剩下留待以後講



補充內容 (2018-8-30 01:25 AM):
至於袋地通行權,重點要對方有"主張"阿,對方如果只是主張"使用借貸"來處理,那就未必走袋地阿,何況袋地通行權原則要給錢ㄟ,無償的一定是嘛

補充內容 (2018-8-30 01:28 AM):
更正,應該是說對通行地造成的損害支償金,到時你們就彼此告來告去就好了,這案頗雜

補充內容 (2018-8-30 01:29 AM):
總之結論上刑事不用太擔心,民事看要不要發存證信函解約(不用用太複雜的字眼)避免萬一有約定違約金,至於其他再說了看她怎麼告

補充內容 (2018-8-30 01:35 AM):
目前的狀態我覺得可能也算解約了,因為圍起來有點默示意表解約的味道,但還是寄信較保險,當然最終有無解約成功要看法官認定(畢竟法條有空間)

補充內容 (2018-8-30 01:44 AM):
最後,即使寄信解約,還是極度建議同時主張當初封路是想默示解約(說自己有那個意思)

補充內容 (2018-8-30 01:45 AM):
因為使用借貸的解約(我應該用終止拉)是向將來生效

補充內容 (2018-8-30 01:46 AM):
如果封路的行為一開始就評價為合法終止契,則後續任何刑事民事問題通通沒有了,該合意書變成廢紙

補充內容 (2018-8-30 01:47 AM):
反之如果法官是認定假設你們今天8.30終止約,則終止前尚有一段合法契約存在狀況則有得吵

補充內容 (2018-8-30 01:48 AM):
最好是你們主張說一開始的封路就是想解約的意思,再用"退步言之"的方式,說即使沒解成,今天也發信涵解約了  這是最好的方式,至於法官採信否再說

補充內容 (2018-8-30 01:53 AM):
至於他後續要再主張袋地那再說,主張原則不是說一主張就可任意通行阿,除非講好否則還是要有法院名義,那等他告好再講

補充內容 (2018-8-30 02:02 AM):
最後一句了,不想履約跟終止契約是不同的,如果因為對方作了一件事,讓你們從此不想履也相對應為一個行為,這可能就是"終止"契約(不能說明示)

補充內容 (2018-8-30 02:04 AM):
因為你朋友父母方並非消極不履約,而是反而積極作了一個動作徹底想終止的感覺,而可能被評價成終止意表,恰好民法事由上可能符
作者: kuo_56    時間: 2018-9-19 08:40 PM

個人認為本案可刑可民,民法太久沒唸了所以僅針對刑事部分提出看法:
刑事部分比較可能成立的罪為刑法304強制罪,但會不會成立犯罪基本上仍然是由法官作決定,建商若有意提告自然為其所享有之權利,但在案件進入法院之前,還有檢察官這關要過(假設建商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如果認為本案未達大約60~80%之機率成立犯罪,自然會下不起訴處分,也不會向法院提起公訴
總結來說,建商要不要告是一回事,但檢察官接獲告訴後是否起訴、以及法院判定是否成罪,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雖然個人認為成立強制罪的機率較低,但不排除建商以刑逼民,迫使您與其達成民事上的賠償
個人淺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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