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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遲遲未繳租金佔用情況探討
近日,聽聞阿姨他們家,房東與房客的糾紛。似乎是因為把房子租到不好的房客,結果後來好幾個月沒有繳交房租,而且似乎不能隨意破壞門鎖吧?
租約已經到期了,而遲遲未繳房租也用押金抵完了,但是房客人還是賴著,這應該怎麼做呢?
網路上有說是寄存證信函,那麼之後必須要跑法院才可以解決嗎?
這麼一來,壞房客應該又住了好久了吧?
<div></div> 按照民法規定 是要扣完押金 ,再積欠2個月房租以上, 可以請法院強制執行 ,"請"房客搬家,在這之前可用存證信函書寫 郵寄給房客,內容載明屋主要表達給客戶的事,如繳交房租 ,請房客搬家,諸如此類之事,將來上了法院,程序也會比較快...... 樓上的答覆不是很正確。
基本上,租約已經到期,可以直接請求房客搬離。 至於樓上說的民法規定,應該是指第440條第2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然而此條之適用,前提是租賃契約尚未到期前,與本案情形不同。
建議你可以到當地的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調解;或寄發存證信函,範本可至崔媽媽基金會搜尋,並要求承租人於一定期間內搬離。若不搬離,屢勸不聽,可至警局報案,或提起訴訟。
應注意,假如這段期間承租人還有持續給付房租的話,記得拒收(最後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表明不續租),否則收得話會變成不定期租賃喔。...<div class='locked'><em>瀏覽完整內容,請先 <a href='member.php?mod=register'>註冊</a> 或 <a href='javascript:;' onclick="lsSubmit()">登入會員</a></em></div> 我也是房東
目前還沒有這種房客
只是會晚一點給 感謝諸位大德解惑,
但是目前房客避不見面,電話也未接,
依法也不能強行破壞門鎖進入吧?
所以就必須付諸法律行動了?? 提出仲裁?<br><br><br><br><br><div></div> 現在的房東在出租房前都會篩選房客
如有房客來看房時就先該觀察房客整體感覺
畢竟是自己的房子
租給別人時沒好好愛惜、或遇到像現在這樣的情形
真的是很麻煩
希望下次樓主出租房前能慎選房客
要不然麻煩的都是自己 才剛把房子租出去,希望不會遇到這種請不走的房客 知道了解好多東西!~~遇到這種房客還真衰
如果當初有公證的話,可直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但大部分的人都為了省公證費,等真的遇到了就要勞心費神了。 之前有廳認識的朋友說房客不繳租就算了
三催四請總算送走時
回去整理,家具被搬光,管路也被破壞...
怨氣很重啊~<br><br><br><br><br><div></div> 建議你裝感應鎖! 可以讓他感應失效主動來找你! 你有打契約吧
可以照契約走呀
如果不聽就直接報警吧 看見有意思就進來看看~感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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