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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703920 發表於 2012-12-11 06:50 PM

頂加及有車位的大大請一起討論

內政部91.8.22台內營字第0910085843號函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條規定,約定專用部分係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復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有關規約之訂定或變更或約定專用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同意之。又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本條例所定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圍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一、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範圍及使用主體。...。本案有關於房屋買賣契約內所附分管協議書(或選屋確認協議書)載明法定停車位或特定法定空地範圍或特定屋頂平台範圍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之事項,涉規約之訂定或變更或約定專用事項者,仍應踐行前開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程序。又規約係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訂定共同遵守事項。至其分管協議效力與規約之約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產生爭議時,乃法律行為強制或禁止規定,發生無效等節,係屬私權糾紛,宜透過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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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703920 發表於 2014-2-18 11:27 AM

看見有意思就進來看看~感謝大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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